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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民初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民初3251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南海科技工业园(官窑)红沙高新技术开发区前进中路2号厂房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51302447。法定代表人:涂友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大洋冲(染色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086843294B。法定代表人:欧权军。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门润东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佛山市南海区那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辉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易剑尧书 记 员 赵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