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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10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艾尼万尔·吾拉音、艾力古丽·艾山、阿新木·木合买、阿依努、亚和甫·司拉音、阿依古丽·依兰、于山·库尔班、艾尼布汗·司马义、主马克·斯马义、汗沙古丽·艾买提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艾尼万尔·乌拉音,艾力古丽·艾山,阿新木·木合买,阿依努,亚和甫·司拉音,阿依古丽·依兰,于山·库尔班,艾尼布汗·司马义,主马克·斯马义,汗沙古丽·艾买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110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朱芝磬,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艾尼万尔·乌拉音,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艾力古丽·艾山,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新木·木合买,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依努,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亚和甫·司拉音,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阿依古丽·依兰,女,住乌市。被执行人:于山·库尔班,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艾尼布汗·司马义,女,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主马克·斯马义,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汗沙古丽·艾买提,女,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钢城支行与艾尼万尔·乌拉音、艾力古丽·艾山、阿新木·木合买、阿依努、亚和甫·司拉音、阿依古丽·依兰、于山·库尔班、艾尼布汗·司马义、主马克·斯马义、汗沙古丽·艾买提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兵1102执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XX审判员  王海琼审判员  丁永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艾 敬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