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孙庆友与万永兴、万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庆友,万永兴,万鹏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751号原告:孙庆友,男,197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宏祥,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永兴,男,住广饶县。被告:万鹏鹏,男,住广饶县。原告孙庆友与被告万永兴、万鹏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孙庆友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庆友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庆友撤诉。案件受理费548元,减半收取计274元,由原告孙庆友负担。审判员 范 绍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蒋晨雪存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