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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7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高竟人、张凤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竟人,张凤群,石庆贺,孙彦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2779号申请人:高竟人,男,198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张凤群,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诠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石庆贺,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申请人:孙彦娥,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高竟人与被申请人张凤群、石庆贺、孙彦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高竟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凤群、石庆贺、孙彦娥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高竟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凤群、石庆贺、孙彦娥的银行账户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要求续封时应当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