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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民辖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辖终2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开发区企业园核电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学中,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路58号。诉讼代表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赵敏涛。上诉人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37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称,在双方所签订的《工程决算协议书》中已经约定了由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决,现被上诉人虽申请破产,但其管理人应当依据协议约定的管辖,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7民初3703-1民事裁定认为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中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当事人提起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认为破产法规定的是针对债务人(即被上诉人)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的有关诉讼,而债务人对其自身的债权提起的诉讼应当仍然按照法律管辖规定,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管辖,双方对于法院管辖的约定仍是有效的。本案应由连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裁定受理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申请,故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审理。虽然双方当事人在2010年2月4日签订的《工程决算协议书》中约定发生争议由连云区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约定管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相悖,故双方关于管辖的约定在本案中不应适用。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关于“破产法规定的是针对债务人(即被上诉人)作为被告被提起诉讼的有关诉讼,而债务人对其自身的债权提起的诉讼应当仍然按照法律管辖规定”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连云港根深纸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 淼审 判 员 何 平代理审判员 程 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韩增丽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