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民初4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周悦与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悦,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3民初4464号原告:周悦,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晋,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建,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负责人:张光林。原告周悦与被告上海嘉银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周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周悦负担。审判员 程徐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 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