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22执2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卢永兵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卢永兵,陈夏妹,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22执2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湫水大道25号,组织机构代码:84809317-9。法定代表人:陈嵘。被执行人:卢永兵,男,1984年9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陈夏妹,女,1959年6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三门县。被执行人: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巾山东路112号一楼东面,组织机构代码:67258418-4。法定代表人:朱贤满。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支行与被执行人卢永兵、陈夏妹、台州市银鑫担保有限公司(2016)浙1022执2260号信用卡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永兵有牌号为浙J×××××奥迪轿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卢永兵所有的牌号为浙J×××××奥迪轿车一辆,扣押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叶 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才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