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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3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文娥与许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文娥,许善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3民初1935号原告:严文娥,女,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告:许善海,男,1975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严文娥诉被告许善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本案系为购买、建造、经营特定船舶而发生的借款合同引起的案件,属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故应移送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49条、第110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宁波海事法院管辖。代理审判员  马学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庄嘉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