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民申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某婚约财产纠纷、抚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7民申007号再审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高某,女,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常兴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男,199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汝南县。再审申请人高某因与被申请人张某婚约财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27民初字17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某再审称:原审认定彩礼数额10600元与事实不符,且二人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生育一子,不应当返还彩礼,请求依法改判申请人不承担返还彩礼22957元。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某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红霞审判员 叶 宸审判员 桂晓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