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荣成市宏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荣成市宏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80号被执行人荣成市宏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荣成市石岛朝阳西路858号。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荣成市宏祥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支付罚金。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民终2119号民事判决书中关于罚金执行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卞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