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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2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屈俊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屈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2629号被执行人:屈俊杰,男,198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许昌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河南省许昌县。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屈俊杰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屈俊杰罚金人民币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3执2629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屈俊杰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述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