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刘太波诉被告胡涛、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太波,胡涛,刘冬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38号原告:刘太波,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涛,男,汉族。被告:刘冬梅,女,汉族。本案在审理原告刘太波诉被告胡涛、刘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太波于2017年7月21日自愿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太波在开庭前自愿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太波撤回起诉。审判员 何小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 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