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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7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罗京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京芸,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468号申请执行人罗京芸,女,1954年12月29日出。被执行人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创业中路32号楼1-1-470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罗京芸与中投嘉瑞(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631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罗京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中投嘉瑞公司招商银行账户2016年9月25日以后未发生交易,现余额为0元,本院已将该账户冻结,同时将中投嘉瑞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中投嘉瑞公司名下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经谈话,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7民初146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闫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