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艳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艳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912号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徐州市铜山新区运河路北。法定代表人:种秀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雷,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张艳侠,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新区。本院在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雅居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XX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权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