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晓涵与被执行人 刘建昱抚养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0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200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65年8月6日出生,汉族,工人,原住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中,查明除被执行人在银行部分存款被依法扣划和工资被扣留、提取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目前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随时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玉敏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边德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安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