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某某、黄某某失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黄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挖掘机驾驶员,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王俊,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某某,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郎溪县。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朱慧,安徽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郎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郎检刑诉[2017]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犯失火罪,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俊、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朱慧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郎溪县十字镇水鸣社区白吉冲“打死堰洼”炼山,炼山产生的火花作为火种点燃炼山山场东边的郎溪县高井庙林场森林边缘地表植被,并随风蔓延导致高井庙林场和相近的郎溪县建平镇万全村上枉山组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谢某某、黄某某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并采取了灭火措施,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6公顷,经济损失156025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失火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谢某某主系初犯、偶犯、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对其适用较轻刑罚。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黄某某案发后已向被害人赔礼道歉,退赔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黄某某主观恶性小,出现火情后第一时间报警并积极灭火,且犯罪较轻,引发的后果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31日中午,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郎溪县十字镇水鸣社区白吉冲“打死堰洼”炼山,炼山产生的火花作为火种引燃炼山山场东边的郎溪县高井庙林场森林边缘地表植被,并随风蔓延导致高井庙林场和万全村上枉山组山场发生森林火灾。谢某某、黄某某发现火灾后,立即报警并采取了灭火措施,但因火势过大无法扑灭。经鉴定,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达7.6公顷,经济损失156025元。案件审理期间,谢某某、黄某某赔偿了高井庙林场30000元、万全村委会上枉山村民组47000元、李某1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经本院委托郎溪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进行社区影响评估,二被告人均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有下列经举证、质证、查证属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谢某某、黄某某的年龄等身份情况。2、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31日13时许,王某发现高井水庙林场发生火灾,火灾现场有黄某某、谢某某二人在灭火,发生火灾时其并未在现场看见其他人。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31日上午有采脂工人在林场附近工作,但下午没有工人采脂。4、证人施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31日中午,施国庆让谢某某在其承包的山场(失火地隔壁)拢草,下午时施国庆听说失火便赶至现场,发现其承包山场隔壁森林失火。5、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8月31日下午1时许,叶某接黄某某电话得知附近林地失火。6、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8月31日中午11点20左右,谢某某和黄某某上山点火,逆风开始烧,没有控制住火势把一整块地都烧了。烧完后等了1个多小时,谢某某发现隔壁山场冒烟起火,谢某某打了119报警电话后开挖机过去救火。7、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8月31日中午,黄某某与谢某某一起在山场炼山,后来发现隔壁山场里面失火了。8、郎溪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证明:过火有林地面积7.6公顷;国有高井庙林场山场火灾直接经济损失57520元,建平镇万全村上枉山组山场火灾直接经济损失79700元,割脂(割脂人李某)火灾直接经济损失18805元。9、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证明:2016年8月31日上午谢某某、黄某某在郎溪县十字镇水鸣社区白吉冲“打死堰洼”炼山时,随风飘落的火花作为火种引燃林下植被,并随风向蔓延是导致此次森林火灾的直接原因。10、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发生火灾的山场分为两块:首次起火的山场为高井庙白吉冲作业队山场,二次起火的山场为郎溪县建平镇万全村上枉山组山场;除与高井庙林场地块相邻西边发现一块炼山场外,发生火灾山场周围地块未发现其他火烧痕迹。并对现场环境拍照固定。11、到案经过,证明:案发现场民警通知两名被告人到所接受调查,两名被告人于2016年8月31日下午5时许到所接受询问。12、刑事谅解书、收条,证明:二被告人赔偿高井庙林场30000元、赔偿万全村委会上枉山村民组47000元、赔偿李某1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谅解。13、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谢某某、黄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因过失引起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在发现火灾后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赔偿了被害单位、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相关从轻处罚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黄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勤思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人民陪审员 桑杨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敏附: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