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执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莫天贵、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天贵,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5执624号申请执行人莫天贵,男,1958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被执行人桂林市富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七星区。法定代表人:刘菊,董事长。桂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11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莫天贵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119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维光审判员 张兴华审判员 杭德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萝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