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21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遂宁合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蓬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1民初1364号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郫县成都现代化工业港北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660482228L。法定代表人:瞿武维,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安鸿,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710716754。被告: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址:遂宁市蓬溪县金桥新区新区置信大道8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1052185705P。法定代表人:李万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9199710399656。原告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合创工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定作合同(合同编号:FH150102)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力维展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继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致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