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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积娣与李东、李龙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积娣,李东,李龙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2450号原告:李积娣,女,1941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李东,男,1973年7月3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龙,男,197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陆许勇,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静,江苏陆陈单律师事务所。原告李积娣与被告李东、李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李积娣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积娣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积娣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李积娣负担。审 判 长  黄 薇人民陪审员  邵美英人民陪审员  陆荣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江伟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