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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4民初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与沈阳兴邦物流有限公司、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沈阳兴邦物流有限公司,张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749号原告: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被告:沈阳兴邦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文贵。被告:张永,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兴邦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张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0元,由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负担305.00元,退回磐石市隆达客运有限公司305.00元。审 判 长  韩泽洁人民陪审员  张 龙人民陪审员  李 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