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1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曾锐平与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曾屋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锐平,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曾屋经济合作社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22民初1875号原告:曾锐平。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曾屋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合作社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组织机构代码:78200036-2。负责人:曾建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锐平诉被告博罗县园洲镇水口村曾屋经济合作社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曾锐平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锐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4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锐平负担。审 判 员 黄 利 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李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