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25民初4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谢风亮、刘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谢风亮,刘静,谢怀臣,兰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54号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地址:奈曼旗大镇诺亚方舟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治广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海峰,系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姚拉,系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职员。被告:谢风亮,男,1985年5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刘静,女,199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谢怀臣,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兰香,女,1958年3月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被告谢风亮、刘静、谢怀臣、兰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撤回对被告谢风亮、刘静、谢怀臣、兰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79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永 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席乌日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