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刑更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刑更534号罪犯高军,男,1955年10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延川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渭南监狱服刑。2002年10月13日,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延刑初字第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高军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7日作出(2003)陕刑二终字第23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6年3月25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0年12月8日经本院减刑二年;2016年3月2日经本院不予减刑。执行机关渭南监狱于2017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渭南监狱提出罪犯高军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18个。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18个。本院认为,罪犯高军虽能遵守监规纪律,接收教育改造,但其在刑罚执行期间对于涉案剩余赃款及原审判处的财产刑,均未能通过积极追赃和退缴赃款的行为,消除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亦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财产状况,故该犯尚不能认定为具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军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强审 判 员 别周玲代理审判员 刘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