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民终7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东莞市海顺鞋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常宁市佳盈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海顺鞋材有限公司,常宁市佳盈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民终7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海顺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厚街镇新塘村坑美十七巷八号。法定代表人:成海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温东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洁如,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宁市佳盈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宁市宜阳工业走廊。法定代表人:陈德新,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东莞市海顺鞋材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常宁市佳盈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盈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佳盈公司向本院递交了一份常宁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0日作出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载明佳盈公司已被该局注销登记。本院认为,原佳盈公司被注销登记后,其诉讼主体资格已不存在,东莞市海顺鞋材有限公司应以佳盈公司注销后的新的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2016)湘0482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东莞市海顺鞋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受理费5545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XX东审判员 蒋立新审判员 邓婕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妍慧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