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欧阳记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欧阳记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005号原告:王建超,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大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阳记网,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王建超诉被告欧阳记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