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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4民初9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建超与欧阳记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超,欧阳记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9005号原告:王建超,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大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高峰,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民,广东中天鼎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欧阳记网,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州市,原告王建超诉被告欧阳记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麦燕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凯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