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张秀芹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杰,张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秀芹,女,1953年6月16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03民督79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张秀芹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秀芹工资,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同意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督79号支付令本��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