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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李明杰与张秀芹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杰,张秀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明杰,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张秀芹,女,1953年6月16日生,住吉林市龙潭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吉0203民督79号支付令,因被执行人张秀芹到期没有履行债务,现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秀芹工资,申请执行人张秀芹同意保留债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203民督79号支付令本��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家红审 判 员  孙忠君代理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仉红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