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执1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伯金与被执行人陶志华、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伯金,陶志华,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6执1943号申请执行人周伯金,男,1953年6月21日出生,住南京市栖霞区。被执行人陶志华,男,1967年10月8日出生,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瓜埠镇。法定代表人李广波,厂长。申请执行人周伯金与被执行人陶志华、南京六合联扬化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六东民初字第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陶志华已死亡多时,南京六合联华化工厂也歇业多时,本院依职权也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权利人也未能提供相关的执行线索,现表示愿撤回申请,待往后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再行恢复。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回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彬审判员 王 敏审判员 章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晓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