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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1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强与北京嘉祥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北京嘉祥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1238号原告:王X,男。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苑东路40号院36号楼一层06-04号。法定代表人:李凤玲,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北京嘉祥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公司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诉被告北京嘉祥宏泰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X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芦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