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4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刘桂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勤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4刑初328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勤,女,1952年8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汉族,文盲,农民,住河南省沈丘县。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5月2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7]1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金凤、王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刘桂勤在沈丘县留福镇小湾村西头河道内非法种植罂粟,2017年4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周营派出所民警查获并铲除。经现场清点,刘桂勤所种植的罂粟共809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刘桂勤种植的植物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在审理过程中,沈丘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了(2017)沈司调字236号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如果对刘桂勤适用社区矫正,对社会无危害,无不良影响,其所在村民委员会也表示愿意对刘桂勤进行监管帮教。评估意见为被告人刘桂勤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桂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无犯罪记录证明、物证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勤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桂勤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桂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及沈丘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的评估意见,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桂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张晓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一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