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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303民督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秦天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法院

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秦天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内0303民督153号申请人:内蒙古晰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晰冉物业公司),住所地乌海市海南区。法定代表人:马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丽,系该公司副总经理。被申请人:秦天明,男,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海市海南区。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秦天明交纳物业欠费2486.03元。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称,根据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与海天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海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约定,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费收费标准为:0.5元/月/平米。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依据合同约定为海天花园小区业主提供了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被申请人秦天明系海天花园小区业主,其住房建筑面积121.27平方米。从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5月30日,被申请人秦天明共欠交物业费2486.03元(121.27平方米×0.5元/月/平米×41个月)。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提供的《海天花园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书》及物业费欠交证明予以佐证。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要求被申请人秦天明给付欠交的物业费2486.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秦天明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晰冉物业公司物业费2486.03元。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秦天明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喜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