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72民特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江雪明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雪明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567号申请人:江雪明,男,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潘夏夫,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继敏,温岭市石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江雪明因本院公告拍卖庄中夏登记所有的“浙岭渔运30059”船,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在“浙岭渔运30059”船舶拍卖款中受偿船员劳务工资款10633元,并提供了“浙岭渔运30059”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出海船员名单与工资欠条复印件作为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雪明的债权登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江雪明的债权登记申请;二、申请人江雪明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在本院提起确权诉讼。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由申请人江雪明负担;申请人就有关诉讼请求提起确权诉讼的,可将上述费用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林 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倩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