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4执恢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弘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甘1124执恢48号被拘留人:王弘,男,1979年3月25日出生,住临洮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常琴与被执行人王弘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王弘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行为构成妨害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作出(2014)临执字第728号决定书,对王弘司法拘留十五日,2017年7月24日实施拘留,交公安机关看管,案件恢复执行。拘留期间,王弘家属积极配合履行法律义务,且能承认并保证改正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王弘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