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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顾凌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顾凌峰,郑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支行,地址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三清山大道55号,组织机构代码86157835-7。法定代表人郑璇慧,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顾凌峰,被执行人郑凤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玉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顾凌峰、郑凤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顾凌峰、郑凤英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顾凌峰、郑凤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凤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横街镇营业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郑凤英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县横街镇营业所账户62×××60上的存款13255.55元,至玉山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玉山县支行,账户:93×××80)。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占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