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廊民执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4-09
案件名称
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佳一天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姚守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廊民执字第69-4号申请执行人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号。法定代表人穆培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汉沽生态型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法定代表人姚守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北京佳一天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园30号花园饭店7510室。法定代表人姚守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姚守柱,男,汉族,1952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江冀东投资(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北京佳一天时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姚守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津房地证第108051100730号(宗地号为1201080010140100004、面积为139157.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因被执行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和2017年8月21日,先后两次在本院淘宝网络拍卖平台对上述土地及建筑物进行了公开拍卖,但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爱米特(天津)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滨海新区汉沽茶淀镇津房地证第108051100730号(宗地号为1201080010140100004、面积为139157.3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式存审 判 员 秦桂军代理审判员 郑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卢雅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