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2民初5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040号原告:孙某,女,198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刘某,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原告孙某与被告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您6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建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