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利与被告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利,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08号原告:宋某利,男。被告:宋某芝,女。被告:宋某兰,女。被告:宋某才,男。被告:宋某荣,女。原告宋某利与被告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利撤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