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3民初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利与被告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利,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3民初508号原告:宋某利,男。被告:宋某芝,女。被告:宋某兰,女。被告:宋某才,男。被告:宋某荣,女。原告宋某利与被告宋某芝、宋某兰、宋某才、宋某荣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宋某利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自行和解,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利撤诉。本案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74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蓝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包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