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卜昭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卜昭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836号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玉峰,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婷,女,汉族,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生态城服务中心客服负责人,住山东省邹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美,女,汉族,系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务,住青岛市崂山区。被告(反诉原告):卜昭斌,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卜昭斌(以下简称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卜昭斌的起诉,被告卜昭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原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卜昭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被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卜昭斌负担审 判 长 刘海伟人民陪审员 胡孝文人民陪审员 王胜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艺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