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勤与沈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沈梅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47号原告朱勤,女,1987年12月4日生,住萍乡市,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韬、马洁,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梅中,女,1971年7月18日生,住萍乡市,个体户,原告朱勤与被告沈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勤承担。审 判 员 文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