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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民初1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朱勤与沈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勤,沈梅中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02民初1547号原告朱勤,女,1987年12月4日生,住萍乡市,个体户,委托诉讼代理人易韬、马洁,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梅中,女,1971年7月18日生,住萍乡市,个体户,原告朱勤与被告沈梅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朱勤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朱勤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朱勤承担。审 判 员  文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汤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