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喻德坤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德坤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2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德坤,男,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通化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5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15日被通化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检察院以通县检刑检刑诉[2017]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德坤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于丽娜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宗原、姜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德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通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喻德坤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至通化县四棚乡车岭背村正英线17KM+800M处时,与罗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当日21时37分,民警在通化市人民医院提取喻德坤静脉血5mlX2支,经通化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1.1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被告人喻德坤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德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发破案报告、办案经过、自首说明、无前科劣迹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等书证;证人岳某、罗某的证言;被告人喻德坤的供述与辩解;乙醇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德坤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无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喻德坤,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自首、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的执行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德坤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邹 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