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2民初2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剑林与诸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剑林,诸威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02民初2712号原告:余剑林,男,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告:诸威龙,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衢江区。原告余剑林与被告诸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诸威龙归还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诸威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7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5月10日止。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份予以确认。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约定还本付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诉请如前。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诸威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剑林借款20000元并按年利率24%自2017年3月10日起计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诸威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文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重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