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全中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全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9006刑初182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全中,男,196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天门市。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2月13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天门市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全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中心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被告人何全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邹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都支公司诉讼代理人高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同年7月21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2、刘某3、刘某4、刘某5、刘某6以被告人何全中、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曹某已赔偿其经济损失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同年7月25日作出(2017)鄂9006刑初182-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其撤回起诉。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全中持“G”驾驶证驾驶改装的无号牌三轮农用运输车沿本市接官路由北向南行驶,19时30分许行至接官路“汇缘宾馆”门前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刘某1和撞倒,致刘某1和受伤倒在道路上,被告人何全中驾车逃离现场。数分钟后,曹某(另案处理)持“C1D”驾驶证驾驶号牌为鄂E×××××小型普通客车沿接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处,将倒在道路上的刘某1和碾轧并纳入车底搓挤、拖挂,致刘和清再次受伤。被害人刘某1和经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医治无效于同年12月13日死亡。经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检验,刘某1和因交通事故造成多器官重型损伤,并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何全中应负第一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1和在第一次事故中无责任;曹某应负第二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何全中应负第二次责任的次要责任,刘某1和在第二次事故中无责任。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何全中肇事逃逸后主动到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交通肇事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全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天门市公安局出具的被告人何全中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1和的户籍证明、接受案件回执单、受案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证,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关于何全中道路交通事故到案的情况说明;证人曹某、刘某2等人的证言;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天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全中肇事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全中能真诚悔罪,通过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全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曾庆人民陪审员 黄水兵人民陪审员 高江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