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温碧玲与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碧玲,王春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温碧玲,女,汉族,1966年8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宁都县。被申请人王春生,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温碧玲与王春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春生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温碧玲,申请执行人温碧玲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王春生应履行的人民币5.0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45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国海审判员 何建明审判员 胡永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傅 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