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神泰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神泰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4刑初115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神泰,男,199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韶关市浈江区广和商务酒店员工,户籍地与住址���为韶关市浈江区。2017年2月1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浈检未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神泰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同年6月14日,因本案需补充证据,本院决定中止适用简易程序,按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神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张某2(另案处理)因其摩托车被盗一事与曾某3(已判决)产生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通过电话、微信约定斗殴。后张某2纠集被告人张神泰以及张某1(另案处理)、杨某1(已判决)、邓海春(已判决),杨某1纠集曾��1(另案处理)以及“陈晓渲”、“肖某1”,张某1纠集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又纠集“大虫”,曾某3纠集李某1(另案处理)、张某3(已判决)、曾某4(已判决)、杨某2(另案处理)、胡某1(另案处理),曾某4纠集曾某6(已判决),曾某6纠集曾某5(已判决)、曾成具(在逃),曾某5又纠集罗某(在逃)等人,于次日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对出人行道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九曲巷内进行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张某2、张神泰、张某1、林某、杨某1、邓海春一行人使用了铁棍、塑料管、砖头等工具,曾某5、张某3、曾成具等人使用了木棍等工具,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曾某5、曾成具等人将曾某1打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曾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公诉机关就指控的犯罪事实,当庭讯问了���告人并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张神泰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张神泰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被告人张神泰当庭表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张某2(另案处理)因其摩托车被盗一事与曾某3(已判决)产生纠纷,于2016年8月24日通过电话、微信约定斗殴。后张某2纠集被告人张神泰以及张某1(另案处理)、杨某1(已判决)、邓海春(已判决),杨某1纠集曾某1(另案处理)以及“陈晓渲”、“肖某1”,张某1纠集林某(另案处理),林某又纠集“大虫”,曾某3纠集李某1(另案处理)、张某3(已判决)、曾某4(已判决)、杨某2(另案处理)、胡某1(另案处理),曾某4纠集曾某6(已判决),曾某6纠集曾某5(已判决)、曾成具(在逃),曾某5又纠集罗某(在逃)等人,于次日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对出人行道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九曲巷内进行殴斗。在殴斗的过程中,张某2、张神泰、张某1、林某、杨某1、邓海春一行人使用了铁棍、塑料管、砖头等工具,曾某5、张某3、曾成具等人使用了木棍等工具,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受伤,其中曾某5、曾成具等人将曾某1打致重型颅脑损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曾某1的损伤属重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22日被告人张神泰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元。被告人张神泰曾因犯抢劫罪被羁押86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于2016年9月14日对张某2聚众斗殴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张神泰案发时已满十八周岁。3、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接受矫正保证书4、到案经过证实:张神泰于2017年2月15日被抓获归案,系被动归案。5、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清单证实:本案相关人员的通讯记录。6、处方笺、损伤检验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8月25日李某1因头部受伤缝合6针,可构成轻微伤,但由于其伤痕愈合已久,形成原因及时间无法���定,不具备鉴定条件。7、情况说明证实:未能找到肖某2、陈晓渲、小虫。(二)证人证言1、张某2的证言2016年08月25日凌晨1时30分,曾某3等共八个人来到风采路路口的建设银行门口后,曾某3和他叫来的几个朋友就开始和我们打了起来,其中阿林没有参与打架。我们双方都用地上捡到的石头相互攻击对方,因为我们打不过曾某3等人,便一起从上跑后街回宿舍,曾某3他们没有追过来。随后我们六个人在宿舍呆了一个多小时,期间杨某1叫来了两名朋友赶到宿舍。凌晨2时45分左右,曾某3又打电话给我,叫我马上下楼和他们再打一次,现在已经在宿舍楼下等着我们。我就叫大家一起将一铺铁架床的铁管卸下,除了阿林留在宿舍之外,我们其余七个人一起拿着铁架床卸下的铁管冲下楼和曾某3他们人打起来。但���为曾某3他们人多势众我们打不过,就一起从仁爱路沿东堤南路往市一医院方向跑去。跑到九曲巷巷口时,一辆面包车突然停在我们面前,从车上冲下四个拿着铁棍的男子,冲过来殴打我们,正在后面追逐我们的曾某3等八个人也追了上来一起群殴我们。我们共十九个人参与了打架。其中我方是:我和邓海春、杨某1、张神泰、邓海春叫来的一个朋友(我不认识)、杨某1叫来的两名朋友(我不认识)。曾某3等人共十二名男子是另外一方。我同事阿林当时在现场,未为参与打架。2、李某1的证言2016年8月份的一天,曾某3用我的手机打电话给杨某1,当时我们手机用外音跟杨某1打电话,我和曾某3对骂杨某1,我对杨某1说要打爆他头,让他过不了风采楼。之后我和曾某3又用短信跟杨某1对骂和约架。第二天中午杨某1打电话过来给我谈打架的事情,在电话中以及通过曾某3的微信与杨某1吵架和约架,我和曾某3跟杨某1约好晚上在风采楼下打架。曾某3就用他手机通过微信叫人晚上一起打架,后来张某3、胡某1、杨某2以及一个他带过去的人到了我们宿舍。我和曾某3、张某3、胡某1、杨某2以及他的朋友一起过去风采楼楼下建设银行门口等对方,我们过去不久曾某3的哥哥也来了。过了半个钟左右,对方有六七个人拿着砖头、铁棍走过来,跟我们吵起来,吵了一会有个人用砖头砸曾某3的哥哥,但没有砸中,曾某3的哥哥就和对方的人吵起来了,然后有一个人用地上捡的塑料管打曾某3,他们就打起来了,我看到他们打起来的时候,我在地上捡起塑料管打对方,对方的人看到我拿塑料管打他们,他们有几个人过去打我,他们打我的时候,杨某2就拉住我往外跑。张某3用摩托车载我到以前曾某3住的��舍附近,看到双方坐在路的两边,双方没有动手打架也没有谈什么。坐了一会,杨某1过来让我过去跟他们谈跟他们打架的事情,让我不要叫人过去谈,我就一人跟他过去他们那方的人谈,过去之后,杨某1他们对我说赔点钱给我,当时我就跟杨某1说要找我们这方的人沟通下,我就回去找到曾某3他哥他们向他们说了对方想赔点钱给我,曾某3他哥哥跟我说要打回他们,他已经叫了他的亲戚过来,等他亲戚过来后再跟对方的人谈。对方有人过来问谈得怎么样,我们这方的人说要等我们这方的大人过来之后再说,然后等了半个钟左右,曾某3的亲戚开着面包车过来了,当时我走开了,后来见到他那个亲戚,他说被对方的人打了一棍,然后就看到对方的人拿着铁棍、木棍追过来打我们,我看到对方的人拿铁棍、木棍追过来,我上了杨某2带过去打架的那人的摩托车,后面坐曾��3他爸乘坐的那台小车回仁化县周田镇,因为我头部受了点伤,曾某3爸爸和那个小车司机送我到私人诊所治疗。3、张某1的证言2016年8月的某天,张某2打电话叫我去打架,因为我在上班,所以就没有去。直到第二天凌晨一点左右,我在下班回餐厅宿舍(仁爱路)的路上,张某2又打电话过来要我去打架,并让我叫些人过来打架,之后我就打电话给林某,并叫林某一起去打架,林某开着电动车并载着一个我不认识的一起过来,之后我们三人就去找张某2。在餐厅宿舍(仁爱路)楼下找到张某2后,看到几个人在谈事,我就上宿舍了,在宿舍呆了一会,张某2叫我下去。在宿舍楼下站了一会,张某2叫我跟他回宿舍,回到宿舍后张某2从床架上拆下铁条,然后我跟张某2把铁条和木棍拿到楼下。双方谈了很长,之后我们手持铁棍、木棍冲过去,对方就开始跑开了,但是有一个人来不及跑,就被我们围住了。我们都将手上的武器扔向被包围的那个人。然后被包围的人挣脱出去了,向熏风路方向跑了,我们一方的人马上捡回扔出的武器,往熏风路方向追去。我把铁棍扔向他,但不知是否打中。之后,我捡回铁棍后,追对方的人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时,对方的人想打我,我就跑开了。我们这方的基本上都拿了工具,有的拿铁棍,有的拿木棍。4、林某的证言2016年8月的一天凌晨一点左右,我朋友张某1打电话给我说他的一个朋友的摩托车被别人偷了,别人还要打他们,让我过去帮忙打架。我就打电话给我一个叫“大虫”的朋友叫他跟我一起去打架,打完电话后我就开着电动车去接“大虫”,然后到张某1宿舍楼下。到宿舍楼下后我看到有好多人在那里,我就打电话给张某1,之后他就下来了。当是���方在那里谈了一个多钟后,我们这边有一人说打架,我们就拿着铁棍和木棍追着对方的人去打,对方的人看见我们拿着工具就跑开了,我们就一路追对方的人,当我追对方的人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时,看见我们这边的人追对方的一名男子进巷子,我也跟着追进去了,我追进巷子后看见我们这边有三、四名男子围住对方的那名男子用铁棍打,我也准备走过去打的时候,发现我后面一名男子被对方的一个大人从后面追进来的人打趴下,接着我们那几个围住对方那人打的人就跑过去跟对方的那名大人打起来,我看到对方的那名大人用木棍打我们这边的人的头部,把他们都打倒了,那名大人又用木棍来打我,我就用手上的木棍挡了下,之后我就拉着我们这方一个不认识的男子往巷子的另一头跑去,跑开后我就躲在那里,大概过了五六分钟后,我听到有人跑过去了,我就��巷子的另外一头跑走了,之后发生的事情我就不清楚了。我使用一条空心的不锈钢管和木棍。不锈钢管是一个男子分给我打架使用,木棍是在路边捡的。刚开始追打对方的人的时候,我用手上的不锈钢管扔向对方的人,但是没有打中。我叫过去的“大虫”没有拿工具,也没有打架,只是跟过去看,后来我听他说他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旁边的巷子口的路对面看我们打架的时候被对方的人打了。5、杨某1的证言2016年8月,具体哪天我不记得,因为我朋友张某2的摩托车不见了,我们怀疑是曾某3偷的,从而产生矛盾而进行打架斗殴。张某2打电话以及用微信联系他朋友跟曾某3打架,张某2还叫我一起去打架并让我再叫些我的朋友一起去打架。张某2跟我说后,我是用电话和微信联系我朋友。我和张某2还叫了同宿舍的“阿春”和“阿��”一起去打架。第一次在风采楼下打架的时候拿了砖头和一条长约30cm的不锈钢管以及一条约两米长的塑料管。第二次从宿舍追对方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附近巷子打架时使用不锈钢管和扫把棍打架。6、杨某2的证言2016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曾某3发信息给我让我跟他去打架,我就跟我的朋友李某2说一起去韶关玩,我和李某2在韶关东站让曾某3过去接我们,曾某3和李某1接到我们后带我们到韶关市维多利亚酒店附近等张某3和胡某1下班,张某3和胡某1下班后,曾某3就打电话给对方的人约架,因为曾某3的口才不好,所以跟对方通过电话联系上后,李某1通过曾某3的电话跟对方的人吵起来,之后李某1就跟对方的人约定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楼打架。曾某3、张某3、胡某1、李某1、我和李某2六人到风采楼下等对方,我们到了之后曾某3的哥哥曾某4也到了那里,等了半个小时后,对方的人有五个人拿着铁棍和砖头走过去。说了一会,对方的人就打曾某3和踢倒胡某1的摩托车,接着他们就拿砖头敲李某1的头,用棍子打曾某3的脸。曾某4见对方的人打曾某3和李某1就走过去跟对方的人说要打架就公平点,都不要用工具打架,对方的人听后用砖头扔曾某4,然后有两、三个人冲过去打曾某4,当时我们看到李某1被人打爆头了就冲上去拉着他跑开了。后来张某3开摩托车过去接我和李某1去汇合,我跟他们汇合后坐在路边抽烟,那个时候看见曾某3的哥哥曾某6和另外两个不认识的人也到了。当时我和胡某1、张某3。李某2、李某1坐在路边,曾某6和其他两个我不认识的人就过去跟对方的人谈,他们谈什么我不就清楚。我们坐在那里等了一会,曾某3他们叫的一个大人开着面包车到了,到了不久对方的人就拿着铁棍过来打我们,我见到对方的人拿铁棍过了我就跑开了。7、胡某1的证言2016年8月份的一天,曾某3和李某1到我上班的地方找到我们,曾某3叫我和张某3帮他打架。到晚上十二点多,曾某3叫去打架的人也到了后,李某1就打电话给对方的人让别人出来分分钟打爆别人的头。我们到韶关市风采楼下等对方的人,过去风采楼后看到曾某3的哥哥已经在那里等我们,曾某3和李某1又打电话让对方的人过去打架。我坐在自己的摩托车上等了十分钟左右,对方有七八个人手里拿着石头和空心的不锈钢管过来了,对方的人跟曾某3说了一会儿,对方的人就一脚踢我的摩托车,当时我的摩托车都被踢倒了,我也不知道谁扔石头过来打砸我的车,那石头反弹打到我的手。之后他们拿着木棍去敲打曾某3,木棍打到曾某3的头后部,把木棍都打断了。之后他们就去打李某1��曾某3的哥哥曾某4,当时有两三个人围住李某1来打,李某1的头都被人打爆了。他们在打架的时候,我和杨某2蹲在那里,过了一会,杨某2就跟我说赶紧跑,说完之后他就跑掉了,我就继续蹲在那里。打完之后对方的人离开后,李某1就拿衣服捂住他的头,我见他的头都流血了。我们大家都开着车去找到了对方,我们坐在对方的人路对面,那时候曾某4叫了两个认识对方的人的朋友过去跟对方谈,谈了几分钟双方就没有谈而坐在那里等曾某3家的大人过来跟对方的人谈赔偿的事情。等了差不多半个钟,曾某3家的大人开着面包车过来了,他过来后问了情况后说报警,还没有来得及报警对方的人就拿着不锈钢追过来了。看到对方的人追过来,我们这边的人就跑散了,我就往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旁边巷子躲起来。我进去巷子躲起来后,对方有一人看见我就跟他们说了,之后有七八个人穿黑色衣服和裤子的人跑进来,我看到他们进来了,我就从躲的箱子背后走出了,出来后对方有一人用铁管打我肚子一下,之后就用手拔我头发问我我们这边的人都去哪里了,我没有回答他们,他们七八个人就用手和脚打我,当时我被对方的人打后就抱头,我被对方的人打了一会后,我看见四个人跑进巷子,其中一个是张某3,有一个是曾某3的爸爸,其他两个大人我就不认识。他们四个人进来巷子后用木棍打对方的人,对方的人都被打倒后,我就站起来了,当时因为我也是穿黑色的衣服和裤子,所以那个打得很凶的打人也一棍子打了我,我被打后说是自己人,他们就没有打我了,杨某1听我说是自己人就不打,他也对那些大人说他也是自己人,当时杨某1还对我说不要说他不是我们这边的人,我就推开他,并告诉大人杨某1不是自己人,之后那些大人��打了杨某1一棍子。我们就离开那条巷子了,在离开巷子的时候,因为我被别人打了,所以我很恼火,我就用脚踢了对方蹲在地上的人。离开巷子到路边的时候看见对方有两个人还在那里,我们这边就有人在路边打他们,打完之后我们就乘车离开了。8、曾某2的证言2016年8月24日3时许,我在家中(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村委会亚叉丘村27号)接到来自韶关市浈江区市一医院医生的电话告知我,我儿子曾某1正在韶关市浈江区市一医院急诊室救治,让我速去医院。5时许,我来到韶关市浈江区市一医院的住院部一楼门诊,见到我的儿子曾某1已经昏迷不醒,经询问医院护士得知,我儿子曾某1是独自前往医院寻求救治的,其它情况不清楚。之后我就于2016年8月25日7时许打电话报警了,派出所民警来到医院了解情况后,因我儿子已昏迷不醒,便让我���子继续在医院接受治疗。(三)被害人曾某1的陈述2016年某月的24日,杨某1叫我跟他一起去打架,我就跟他到韶关市风采楼下打架。当时我就拿着铁棍追过去打对方,还拿在路边拿了块砖头扔在地上,后面进去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旁边的巷子后,我拿着铁棍站在那里,他们打了一会我就被别人打了一棍子头部,之后就晕在地上,后来双方人离开我就起来一个人去医院了。在风采楼下打架的时候有打到对方,在巷子打架的时候就没有打到对方。(四)被告人张神泰的供述和辩解2016年8月某天晚上大概十二点左右,张某2打电话给我说他在风采楼被人打了,叫我过去帮忙(打架)。我走路过去韶关市浈江区风采楼下的时候,我看见现场有两帮人,我们这边大概有六个人,对方有九个人。双方在商谈了一下关于张某2摩托车被盗的事情,我们要对方赔摩托车。对方不说话,然后我们这边的人就开始拿手上抓的软水管(胶质)动手打对方,我们双方就打了起来。我当时是空手对对方拳打脚踢。双方打架持续大概三、四分钟,我们就回张某2宿舍了。对方不服气,又来到张某2宿舍楼下(韶关市浈江区仁爱路靠近河边处),叫我们下去再打架。然后我们这边不知道谁又叫了几个人过来(具体多少个我没注意),张某2和我们一起下楼跟他们谈,问他们想怎样。大概谈了半个多小时,我们这边有人先动手,我看见打了起来,我就在路边抓到一根木棍也追着他们去了。追到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旁边的巷子里,我看见对方有一个人进去了,我也跟着追进去了。我们这边的人就围着对方一个人打,我没打到他,因为我挤不进去打。打了大概一分钟左右,我看见对方突然有一个穿黑色衣服的人冲进巷子里来,手���拿着木棍对我们的人进行攻击,他朝我头部打过来的时候我都用手挡了,然后对方又有两个人冲进来手持木棍对我们进行攻击。我就逃跑出了巷子里,跑回了公司宿舍。在韶关市浈江区风采楼打架的时候,我是空手打架的,用拳头打了一个人的头部;后面在韶关市浈江区仁爱路张某2宿舍楼下的时候我是在地上捡到一根木棍追对方的人,在韶关市第一人民医院旁边的巷子里的时候,我被对方后面进来的一个穿黑色上衣的男性拿木棍打了几棍。张某2在风采楼下的时候是手持软水管,后面在仁爱路的时候是手持木棍。打架时,有些人拿软水管,有些人拿着钢铁水管,我们这一方的都动手打人了。(五)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检验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经鉴定,曾某1重型颅脑损伤,属重伤二级;张某2左额叶脑挫裂伤、��侧硬膜下及硬膜外血肿,属轻伤一级;邓海春右顶骨凹陷性骨折、右侧大脑硬膜外及硬膜下血肿等,属轻伤一级。鉴定意见已告知双方当事人。(六)勘验检查、辨认笔录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证实: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中国建设银行门口对出人行道以及韶关市浈江区东堤南路九曲巷内的现场情况,以及张某2、李某1、张神泰、林某、张某1对现场的指认。2、辨认笔录(1)张某2辨认出曾某1、杨某1、张神泰、邓海春、曾某4、曾某3、张某1。(2)李某1辨认出杨某1、张某3、曾某5、曾某4、胡某1、杨某2、罗某、曾某3;辨认出2016年8月25日1时4分许风采楼下视频截图中是其与对方几个人在打架斗殴,并在图中位置使用塑料管打对方的人。(3)张神泰辨认出张某2、邓海春;辨认出2016年8月25日1时许风采楼下视频截图中手持工具的男子是其本人。(4)林某辨认出张某1、邓海春、张某2、曾成具;辨认出2016年8月25日2时许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视频截图中手持工具的男子是其本人。(5)张某1辨认出曾某3、邓海春、杨某1、张某2、张神泰、曾某1、林某;辨认出2016年8月25日3时许市第一人民医院门口视频截图中手持工具的男子是其本人。(6)杨某1辨认出曾某3、李某1。(7)杨某2辨认出曾某4、曾某3、曾某6、张某3、李某1。(8)胡某1辨认出曾某3、曾某4、杨某1、李某1、杨某2、张某3。(9)曾某1辨认出张某2就是叫人去打架、也拿了棍子打人的男子;辨认出杨某1就是叫其去打架的、也拿了木棍打人的男子;辨认出张某1案发时在场。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出示、辨��、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神泰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张神泰犯聚众斗殴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张神泰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合并执行的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张神泰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悔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360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张神泰宣告缓刑二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张神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与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止(扣除原案羁押的86天)。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交,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欧倩余审 判 员 杨 新人民陪审员 张小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华明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