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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程杰与游维富、尤国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杰,游维富,尤国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999号原告:程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勇,四川金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维富,男,汉族。被告:尤国建,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住所地,市中区六段锦大洲天地*号写字楼***层*号。负责人:刘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906506964Y。原告程杰与被告游维富、尤国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市中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程杰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杰撤诉。本案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程杰负担。审判员  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