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21执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李章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2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被执行人李章和,男,生于1946年9月14日,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2016)川1421民初2634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县支行与李章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本院依法查封李章和名下位于(权证号为监证0032543,房屋所有权证号:仁R-06033032543)的房产(房屋唯一号为:330894、330895、330896、330897、330898)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延期付款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初26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煜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