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91执恢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海生与被执行人徐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生,徐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恢154号申请执行人:张海生,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街道办事处舒家村53号,身份号码:370611197804140613。被执行人:徐小杰,女,1984年6月4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218号2号楼2单元702号,身份号码:370686198406047021。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海生与被执行人徐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徐小杰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一直未履行。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2016)鲁0691执59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218号新东花园N702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192**号(建筑面积84.2平方米)房屋一套并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相关手续。2017年4月24日,申请执行人张海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5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评估拍卖已查封的房产。2017年5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徐小杰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决定恢复张海生与徐小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徐小杰名下的位于烟台市福山区县府街218号新东花园N702号(房产证号:烟房权证福私字第S192**号,建筑面积:84.2平方米)房屋一套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刘忠涛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大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