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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民申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2276沈素兰与徐州市云龙区康汇敬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沈素兰,徐州市云龙区康汇敬老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民申227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素兰。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云龙区康汇敬老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黄山新村假山北100米。法定代表人:宋桂霞,该院院长。再审申请人沈素兰因与被申请人徐州市云龙区康汇敬老院(以下简称康汇敬老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3民终4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素兰申请再审称,(一)沈素兰搭伙前向康汇敬老院提出不能吃猪油、甜食、辛辣食物,康汇敬老院承诺不给其吃上述食物。但沈素兰搭伙后发现康汇敬老院用猪油炒菜,并导致沈素兰感到头晕耳鸣、心脏象堵块石头,另一位与沈素兰一起到康汇敬老院搭伙的老人亦因食用猪油而死于心梗、脑梗。且沈素兰发现康汇敬老院用各大医院淘汰的药品复方丹参给敬老院内其他老人服用。康汇敬老院为报复沈素兰,于2015年10月19日晚餐给沈素兰发餐时特意将留好的一团饭发给沈素兰,沈素兰吃完到家即感到胸腔发烧难受,第二天经化验尿糖4个加号。2015年11月8日,康汇敬老院何老太因铁皮椅子断掉摔倒,康汇敬老院人员抱起何老太时故意砸向前方,何老太胳膊肘猛的顶压在沈素兰左后胸骨上,造成沈素兰第二次致命性的伤害,内出血并形成淤血块,该血块压迫大脑神经,造成其他严重的伤害后果。因而,康汇敬老院应当赔偿损失、一、二审判决驳回沈素兰的诉讼请求错误。(二)申请调取康汇敬老院的所有监控,并对沈素兰的病情和伤情做医学鉴定。请求依法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沈素兰认为康汇敬老院使用猪油炒菜,××加重,缺乏证据证明。且沈素兰在一、二审中均称康汇敬老院的食物中含糖,××病情加重,与申请再审时要求赔偿的理��不同,故沈素兰该申请再审事由本院不予理涉。1.沈素兰非康汇敬老院的入院老人,其到康汇敬老院搭伙中餐和晚餐时,无证据证明告知康汇敬老院其不能吃猪油,故康汇敬老院无不能使用猪油炒菜的义务。2.康汇敬老院中、晚餐的食谱均予以公布,沈素兰可选择食用。且康汇敬老院厨房工作人员崔月荣证实康汇敬老院的伙食中不使用猪油。3.沈素兰于2012年已患有××,对饮食禁忌负有注意义务,如发现康汇敬老院的食物中使用猪油,可停止食用。4.沈素兰在一、二审中均主张康汇敬老院的食物中含糖,××病情加重,为此要求康汇敬老院赔偿损失,从未主张康汇敬老院用猪油炒菜,××病情加重。(二)沈素兰称康汇敬老院工作人员扶老人时故意撞其受伤的腰部,导致其病情加重和引发新的后果,缺乏证据证明。1.沈素兰2015年11月13日和2016年2月17日两次报警的记录载明,沈素兰称2015年11月8号的时候敬老院有个老人何昌英摔倒压在了她身上,报警人腰椎做过手术。由此可证明非康汇敬老院工作人员故意伤害沈素兰。2.2015年12月18日沈素兰的胸椎、腰椎检查报告中未载明胸椎、腰椎异样系受外力撞击所致,其胸椎、腰椎异样形成原因不明,不能证明沈素兰受外力致病情加重。3.康汇敬老院老人王晋华证实,何老太走路摔倒,康汇敬老院工作人员扶起她时,何老太手扶了沈素兰的肩膀一下。4.沈素兰2014年11月28日检查时即查出其胸椎新鲜压缩性骨折、××变、胸部椎间盘变性和腰椎T12椎体新鲜压缩性骨折、L4椎体轻度前滑脱、L4-5、L5-S1椎间盘膨出、××变、腰部椎间盘变性。(三)二审法院已经调取康汇敬老院的监控,沈素兰再申请本院予以调取,不予采纳。(四)沈素兰在一审中未要求进行法医鉴定,且沈素兰主张康汇敬老院赔偿的请求权中因果关系不成立,不需要对沈素兰的伤情进行鉴定,对其要求鉴定的请求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沈素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勤审判员 刘嗣寰审判员 成荣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芳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