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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保群申请执行孙付民、闫安阳、高毛、曹来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保群,孙付民,闫安阳,高毛,曹来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李保群,男,汉族。被执行人孙付民,男,汉族。被执行人闫安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毛,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来发,又名曹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李保群申请执行孙付民、闫安阳、高毛、曹来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保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69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信爱民审判员 何汝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时文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