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民申3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9
案件名称
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样彩第三人撤销之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王样彩,张文考,胡霞,张某1,张某2,张某3,王存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309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元氏县井元路。法定代表人:钱建岗,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样彩,女,194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文考,男,194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胡霞,女,1981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1,女,200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2,女,200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3,女,201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宁晋县。原审第三人:王存照,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元氏县。再审申请人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样彩、张文考、胡霞、张某1、张某2、张某3、原审第三人王存照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06民终190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事实认定错误。涉案车辆被查封后至今未依法解除查封,仍被扣押在曲阳县的停车场内。再审申请人情形完全符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条件,依法应向申请执行人即被申请人主张涉案车辆所有权,原审认定应向合同相对方王存照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涉案车辆期限届满,查封效力自然消灭,再审申请人永兴公司主张停止执行,缺乏事实依据。另外,针对再审申请人的确权诉求,原审综合各生效裁判,认定其应向合同相对方主张,并无不当。综上,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元氏县永兴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旭东审判员 牛世红审判员 李京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书记员赵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