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藏050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闫学海与张国清申请支付令案支付令
法院
乃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闫学海,张国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藏0502民督5号申请人:闫学海,男,1984年6月2日出生,回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被申请人:张国清,男,1961年4月24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山南市。申请人闫学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闫学海称,2017年4月27日、同年5月26日,被申请人张国清分两次从申请人闫学海经营的”比叶水泥销售门市部”赊购价值64000元的水泥。后经申请人催要,被申请人张国清于2017年6月29日向申请人出具欠条并保证尽快支付水泥款,但该款至今未付。现申请人闫学海要求被申请人张国清支付水泥款64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国清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闫学海水泥款64000元。申请费466.67元,由被申请人张国清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央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珍 微信公众号“”